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邱舜嚴即陳菊即邱陳菊之繼承人
邱昱慈即陳菊即邱陳菊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邱舜嚴、邱昱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菊即邱陳菊之遺
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菊即邱陳菊之遺
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債務人邱舜嚴、邱昱慈以繼承被繼承人陳菊即邱陳菊
之遺產範圍內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二、 (現金卡)借款本金:新臺幣(以下同)12928元正。利息
: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
計算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
算。
三、 (信貸)借款本金:新臺幣(以下同)13906元正。利息:
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,按年息18.25
%計算,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
計算。
四、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事實及理由(一)緣債權
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
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
函合併許可,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
,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依法消滅之
公司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
,合先敘明。(二)爰相對人分別於(1)民國94年8月4日
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,000元整,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
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,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
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%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
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,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
低應付款;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
務(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
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人當月
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
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
償還全部借款,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%計付(銀行法
第47之1條修正: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
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
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。)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
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及(2)於民國94年8月4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30,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
以每月為一期,按9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
清償全部本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18.25%固定計付,借款
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所借款項。期
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
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
約金,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(民法第205條修正: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
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)(三)上開借款自(1)民國99
年11月1日、(2)民國99年10月1日即不再繳納應付款,
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,依前開規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
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。(
四)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菊即邱陳菊於民國112年4月24
日死亡(證四),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(證五:司法院
家事事件查詢結果),依法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
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再由繼承系統
表(證六)可知,繼承人為邱舜嚴、邱昱慈,故對繼承人
求償本筆債務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
茲為清償之簡便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
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(六)釋明文件:一
、金管會函。二、現金卡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
條款各1份。三、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2份。四、債務
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。五、司法院家事事件查詢結果。
六、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28元 邱昱慈、邱舜嚴 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13906元 邱昱慈、邱舜嚴 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,按年息18.25%計算,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邱舜嚴即陳菊即邱陳菊之繼承人
邱昱慈即陳菊即邱陳菊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邱舜嚴、邱昱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菊即邱陳菊之遺
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菊即邱陳菊之遺
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債務人邱舜嚴、邱昱慈以繼承被繼承人陳菊即邱陳菊
之遺產範圍內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二、 (現金卡)借款本金:新臺幣(以下同)12928元正。利息
: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
計算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
算。
三、 (信貸)借款本金:新臺幣(以下同)13906元正。利息:
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,按年息18.25
%計算,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
計算。
四、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事實及理由(一)緣債權
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
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
函合併許可,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
,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依法消滅之
公司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
,合先敘明。(二)爰相對人分別於(1)民國94年8月4日
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,000元整,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
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,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
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%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
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,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
低應付款;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
務(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
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人當月
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
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
償還全部借款,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%計付(銀行法
第47之1條修正: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
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
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。)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
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及(2)於民國94年8月4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30,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
以每月為一期,按9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
清償全部本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18.25%固定計付,借款
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所借款項。期
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
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
約金,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(民法第205條修正: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
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)(三)上開借款自(1)民國99
年11月1日、(2)民國99年10月1日即不再繳納應付款,
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,依前開規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
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。(
四)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菊即邱陳菊於民國112年4月24
日死亡(證四),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(證五:司法院
家事事件查詢結果),依法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
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再由繼承系統
表(證六)可知,繼承人為邱舜嚴、邱昱慈,故對繼承人
求償本筆債務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
茲為清償之簡便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
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(六)釋明文件:一
、金管會函。二、現金卡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
條款各1份。三、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2份。四、債務
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。五、司法院家事事件查詢結果。
六、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28元 邱昱慈、邱舜嚴 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13906元 邱昱慈、邱舜嚴 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,按年息18.25%計算,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