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代 理 人 劉家蓁


債 務 人 張佑晟


陳芮蓁(即張浚家之繼承人)



張力元(即張浚家之繼承人)



張祐蓉(即張浚家之繼承人)



張子洧(即張浚家之繼承人)




一、債務人陳芮蓁、張力元、張祐蓉、張子洧應於繼承自被繼承
人張浚家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張佑晟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貳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且債務人陳
芮蓁、張力元、張祐蓉、張子洧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張浚家
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張佑晟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張佑晟前就讀明道大學時,於99年09月07日邀
同案外人張浚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
學貸款8筆,合計借款本金240,000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
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(二)查張浚家已於113年10月30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除張
佑晟為本案之借款人外(已拋棄繼承),尚有陳芮蓁、張
力元、張祐蓉、張子洧,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
,故陳芮蓁、張力元、張祐蓉、張子洧在繼承被繼承人
張浚家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對張浚家之債務,應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
(三)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
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
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
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四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(五)詎債務人張佑晟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180,72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。
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