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陸棋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0,759元,及自民國113年11
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13計算之利息,並自
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
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債務人陸棋傑前於民國112年4月11
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
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
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60,759元,及自民國113年
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.1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
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
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陸棋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0,759元,及自民國113年11
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13計算之利息,並自
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
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債務人陸棋傑前於民國112年4月11
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
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
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60,759元,及自民國113年
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.1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
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
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