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陳靜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,363元,及其中新臺幣21,7
35元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
幣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
新臺幣400元;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,惟每次連續計付違約金期數最高以3期為
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靜婷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NO
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
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
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
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
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
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
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
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
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
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
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3年12月27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新臺幣23,363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21,7
35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之消費款,新
臺幣1,128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500元為違約金。故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
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陳靜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,363元,及其中新臺幣21,7
35元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
幣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
新臺幣400元;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,惟每次連續計付違約金期數最高以3期為
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靜婷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NO
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
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
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
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
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
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
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
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
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
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
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3年12月27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新臺幣23,363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21,7
35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之消費款,新
臺幣1,128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500元為違約金。故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
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