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
債 權 人 永安君品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黃彩娥


上列債權人永安君品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黃建勝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永安君品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
一、提出債務人黃建勝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段000巷
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,倘係外籍
人士,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