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莊谷中地政士(即林詡倢之遺產管理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詡倢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509,42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於
管理被繼承人林詡倢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53號 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234,499元 112年1月15日 3.6 112年2月16日 002 56,442元 112年1月11日 8.3 112年2月12日 003 218,482元 111年12月29日 8.15 112年1月30日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莊谷中地政士(即林詡倢之遺產管理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詡倢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509,42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於
管理被繼承人林詡倢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53號 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234,499元 112年1月15日 3.6 112年2月16日 002 56,442元 112年1月11日 8.3 112年2月12日 003 218,482元 111年12月29日 8.15 112年1月30日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