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
債 權 人 彰秀護理之家

法定代理人 蔣嘉鈴
上列債權人彰秀護理之家因與債務人王金瑞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彰秀護理之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「彰秀護理之家」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組織型態為獨
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