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
債 權 人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


上列債權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煥為即煥利
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謝煥為(地址: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號11樓之2
;煥利工程行之負責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