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
債 權 人 馮輝傳


上列債權人馮輝傳因與債務人有昶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馮輝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