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0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506號
債 權 人 海川鐵材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皓哲



上列債權人海川鐵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群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海川鐵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