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
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代 理 人 江建憲
上列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柏仰地政士
即駱集煌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
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
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代 理 人 江建憲
上列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柏仰地政士
即駱集煌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
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