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

債 務 人 蔡佩琳即蔡文來之繼承人


蔡輔原(即蔡文來之繼承人)


一、債務人蔡佩琳、蔡輔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文來之遺產範圍
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以下同)1,500,000元,及自
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63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,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文來之遺產範圍內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