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蕭宇哲
蕭錦龍
劉春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以下同)玖萬捌仟伍佰柒
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蕭宇哲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,邀同債務人蕭
錦龍、劉春美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
萬元之「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」乙份,並陸續動用撥
款8筆,共計新臺幣400,212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
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約
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
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
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。
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、第七條之約定: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;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
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%
固定計算。詎債務人邱子豪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即未依
約履行,聲請人於114年4月17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。
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98,578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另債務人
蕭錦龍、劉春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6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578元 劉春美、蕭宇哲、蕭錦龍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1.775% 001 新臺幣98578元 劉春美、蕭宇哲、蕭錦龍 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578元 劉春美、蕭宇哲、蕭錦龍 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蕭宇哲
蕭錦龍
劉春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以下同)玖萬捌仟伍佰柒
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蕭宇哲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,邀同債務人蕭
錦龍、劉春美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
萬元之「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」乙份,並陸續動用撥
款8筆,共計新臺幣400,212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
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約
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
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
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。
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、第七條之約定: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;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
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%
固定計算。詎債務人邱子豪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即未依
約履行,聲請人於114年4月17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。
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98,578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另債務人
蕭錦龍、劉春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6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578元 劉春美、蕭宇哲、蕭錦龍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1.775% 001 新臺幣98578元 劉春美、蕭宇哲、蕭錦龍 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578元 劉春美、蕭宇哲、蕭錦龍 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