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
異 議 人
即 債務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
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與債權人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
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
正,即予裁定駁回異議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民國114年6月23日所提之民事異議狀,狀尾未蓋公司印章,
應補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
異 議 人
即 債務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
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與債權人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
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
正,即予裁定駁回異議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民國114年6月23日所提之民事異議狀,狀尾未蓋公司印章,
應補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