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
異 議 人
即 債務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
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。書狀不合程式或
  有其他欠缺者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
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程序亦有
適用。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,支付命
令經異議者,若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,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
之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對
債務人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發支付命令,經本
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核發支付命令,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
於異議人,嗣異議人於同年6月23日提出異議,有異議狀之
本院收狀戳可憑。惟異議人未於異議狀上蓋異議人之公司章
,經本院於同年6月30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,前開
通知於同年7月7日合法送達異議人,然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
,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,則異議人所提異議,於法未合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