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呂元騏即呂岳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103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
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
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
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4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5,124元整未為清
償(消費款92,336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888元整及違
約金9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
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
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
,計新臺幣92,336元自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
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
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
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呂元騏即呂岳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103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
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
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
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4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5,124元整未為清
償(消費款92,336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888元整及違
約金9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
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
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
,計新臺幣92,336元自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
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
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
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