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

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育安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