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
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


上列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凱迪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請釋明得按月請求逾期手續費所依據之契約約款;如無法釋明或
記載有誤,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