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莊雅鈞

郭秋香

莊銘堯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壹
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莊雅鈞於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郭秋香及
莊銘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
幣80萬元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
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8筆,合計新
臺幣317,058元。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
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
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
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
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育
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
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
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(114年05月13日)起,改按
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
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詎債務人莊雅鈞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,
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]欄所
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
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郭秋香及莊銘
堯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1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771元 莊雅鈞、郭秋香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45771元 莊雅鈞、郭秋香 自民國114年0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771元 莊雅鈞、郭秋香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