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
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宜暄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約定書,未見債務人賴宜暄簽章,請釋明
將賴宜暄列為債務人之依據?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,並提出
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2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