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李婉綺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婉綺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1月30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累計109,877
元正未給付,其中106,643元為本金;2,534元為利息;
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(二)債務人李婉綺於民國110年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2月9日起至民國117年2月9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累計57,809元正未
給付,其中55,200元為本金;1,816元為利息;7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李婉綺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7年8月31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累計99,607元
正未給付,其中95,303元為本金;3,511元為利息;7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李婉綺於民國111年7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累計148,273元
正未給付,其中143,480元為本金;4,000元為利息;79
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

(五)債務人李婉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21年1月21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累計151,424
元正未給付,其中147,016元為本金;3,708元為利息;
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
息。
(六)債務人李婉綺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3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民國121年2月26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68採固定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累計228,302元
正未給付,其中227,391元為本金;611元為利息;30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
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643元 李婉綺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5200元 李婉綺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5303元 李婉綺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43480元 李婉綺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47016元 李婉綺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227391元 李婉綺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.68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