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38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83號
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




上列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律蓉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