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38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85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陳杰
債 務 人 王喜鳳
蔡燕菁
一、債務人王喜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,652,359元,及自民
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058計算之利
息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王喜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7,846元,及自民國1
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378計算之利息
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王喜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蔡燕菁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385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陳杰
債 務 人 王喜鳳
蔡燕菁
一、債務人王喜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,652,359元,及自民
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058計算之利
息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王喜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7,846元,及自民國1
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378計算之利息
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王喜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蔡燕菁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