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
債 權 人 劉月雲
上列債權人劉月雲因與債務人蕭淑方即蕭成武之繼承人等五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劉月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蕭淑方即蕭成武之繼承人(地址: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00號)、蕭永串即蕭成武之繼承人(地址: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000號)及蕭永斌即蕭成武之繼承人(地址:彰化縣○○
鎮○○路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
債 權 人 劉月雲
上列債權人劉月雲因與債務人蕭淑方即蕭成武之繼承人等五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劉月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蕭淑方即蕭成武之繼承人(地址: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00號)、蕭永串即蕭成武之繼承人(地址: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000號)及蕭永斌即蕭成武之繼承人(地址:彰化縣○○
鎮○○路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