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

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春成鋼鐵有限
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春成鋼鐵有限公司(下稱春成公司)得為保證人之相關
釋明文件(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公司除依其他法律
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,不得為任何保證人)。如不
能釋明,請更正聲請狀關於春成公司之相關記載,並提出更
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三份。
二、若春成公司得為保證人,請釋明其應與債務人陳春祥、張惠
文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之依據,並請提出相關文件;如不
能釋明或記載有誤,請(併予)更正此部分請求之記載,並提
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三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