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債 務 人 春成鋼鐵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春祥
債 務 人 張惠文
一、債務人陳春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941,671元,及附表
編號1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張惠文、陳春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,028,00
0元,及附表編號2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張惠文
、陳春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春成鋼鐵有限公
司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陳春祥、張惠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,000,00
0元,及附表編號3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應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80號 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1,941,671元 114年4月20日 2.84 114年5月21日 002 1,028,000元 114年4月20日 3.12 114年5月21日 003 2,000,000元 114年4月28日 3.93 114年5月29日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債 務 人 春成鋼鐵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春祥
債 務 人 張惠文
一、債務人陳春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941,671元,及附表
編號1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張惠文、陳春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,028,00
0元,及附表編號2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張惠文
、陳春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春成鋼鐵有限公
司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陳春祥、張惠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,000,00
0元,及附表編號3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應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80號 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1,941,671元 114年4月20日 2.84 114年5月21日 002 1,028,000元 114年4月20日 3.12 114年5月21日 003 2,000,000元 114年4月28日 3.93 114年5月29日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