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
債 權 人 王晨瀚
上列債權人王晨瀚因與債務人黃稚閎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王
晨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黃稚閎(地址: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)之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