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
債 權 人 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




上列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NANANG SAPUTRA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檢還郵政匯票(匯票號碼:0000000000-0)一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