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債 務 人 楊俊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主文關於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
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伍元」。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理由二、(一)關於「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
,597元正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,605元正
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、正本,
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須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