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政府因與債務人姚秋雄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謄本。
二、請補正對債務人姚秋雄、姚勝雄有債權存在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政府因與債務人姚秋雄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謄本。
二、請補正對債務人姚秋雄、姚勝雄有債權存在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