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77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773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代 理 人 王筑萱
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青霖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750元匯票(票號:00000000000)一
紙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,支付命令裁
判費應為新臺幣500元,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
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
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5773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代 理 人 王筑萱
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青霖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750元匯票(票號:00000000000)一
紙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,支付命令裁
判費應為新臺幣500元,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
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
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