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78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781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債 務 人 趙芷云
監 護 人 趙張坤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趙芷云之記載,應增列「監
護人趙張坤月、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巷00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、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5781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債 務 人 趙芷云
監 護 人 趙張坤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趙芷云之記載,應增列「監
護人趙張坤月、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巷00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、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