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政府因與債務人黃志強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4人占用土地之釋明文件及釋明得請求債務人4
人「連帶」給付之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政府因與債務人黃志強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4人占用土地之釋明文件及釋明得請求債務人4
人「連帶」給付之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