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上列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鈺琁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,如不須通知
,請陳明法律上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