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上列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承廷等二人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或陳明免通知
之依據。
二、請釋明蔡玉玲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(契約僅載為保證人)並提
出相關文件,如有誤載,請併更正請求內容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