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莊朝全
債 務 人 永福飼料股份有限公司




兼法定代理
人 楊沛瑜



債 務 人 黃永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1,366,204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附表:利息及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、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、違約金起訖日 號 (新臺幣) 001 187,200,000元 (第一筆借款)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,依年利率3.882%計算、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4.2702%計算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.6584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應就還款金額,逾期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年利率3.882%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,就超過部分,按年利率3.882%之20%計收違約金。 002 46,354,162元 (第二筆借款-政策性專案農貸) 逾期本金部分,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1日止,依年利率2.305%計算、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3.7723%計算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.1284%計算之利息。 逾期利息部分,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3.7723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依年利率4.1284%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27,812,042元 (第二筆借款-一般貸款) 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1日止,依年利率3.882%計算、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4.2702%計算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.6584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應就還款金額,逾期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年利率3.882%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,就超過部分,按年利率3.882%之20%計收違約金。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