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16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167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周渝鈞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,及自
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6日止,按年息14.65%
計算之利息,並自114年4月27日起至115年1月26日,按年息
15%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4.6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周渝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9,723元,
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㈡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
⑴緣債務人周渝鈞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
臺幣20萬元整,借期至民國115年12月26日屆滿,貸款利
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
計12.94%機動計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
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
採按月付息,到期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
另收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
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
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(個金授信總約定
書第4條)。
⑵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3月26日,經債權人
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
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
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
及如上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。
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