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
債 權 人 梁乃文
上列債權人梁乃文因與債務人桑秋美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梁
乃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