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蔡坤宏
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廷翊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為一人,請確認聲請狀所載「相對人應等連帶給
付」是否為誤載?如為誤載,請提出更正狀及更正後之繕本
兩件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蔡坤宏
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廷翊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為一人,請確認聲請狀所載「相對人應等連帶給
付」是否為誤載?如為誤載,請提出更正狀及更正後之繕本
兩件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