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
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上列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氏存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張氏存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區○路00巷00號)
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省略),倘係外籍人士,請提
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