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
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

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


上列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因與債務人好
客多茶飲專賣店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
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
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及陳芝頤二人或僅為
好客多茶飲專賣店(陳芝頤僅為其法定代理人);若為前者,
請提出陳芝頤亦為本債務人而得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,
並釋明得請求陳芝頤共同給付之法律上依據;若為後者,請
提出記載債務人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、法定代理人陳芝頤之
更正後聲請狀,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4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