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
債 權 人 鍾易舜
上列債權人鍾易舜因與債務人李政宏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鍾
易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聲請狀所載金額526,250元是否有誤,倘為誤載應具狀
更正。
二、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?或為「民
國114年6月12日」?(如未約定清償期,或未催告債務人清
償債務,應更正為「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」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
債 權 人 鍾易舜
上列債權人鍾易舜因與債務人李政宏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鍾
易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聲請狀所載金額526,250元是否有誤,倘為誤載應具狀
更正。
二、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?或為「民
國114年6月12日」?(如未約定清償期,或未催告債務人清
償債務,應更正為「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」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