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
債 權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易志成


債 務 人 蔡麗鳳即張春木之繼承人


張郁茜即張春木之繼承人



張絮即張春木之繼承人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春木之
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0,304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
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春木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0
,344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、正本,
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須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