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王昕瀚


王仁助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元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借款人王昕瀚於就讀淡江大學時,邀同王仁助為其連
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(
利息利率、逾期 利息、違約金、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
借據所載),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
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
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
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;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
收款項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
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
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
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
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
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
二、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633,350元
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效,依前
訂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息時,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
之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
金。另王仁助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
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
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 又本
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證物:證一:借據影本乙份證二:
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: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2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3350元 王仁助、王昕瀚 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18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633350元 王仁助、王昕瀚 自民國114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3350元 王仁助、王昕瀚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