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陳昭明地政士即陳錫煒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750,627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0.89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
,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被繼承人陳錫煒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
一),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23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被繼
承人陳錫煒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死亡,其繼承人均已拋
棄繼承,依法選任陳昭明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如附件,得
以因管理遺產,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
務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
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
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督促程序費用
由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實
感德便,謹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陳昭明地政士即陳錫煒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750,627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0.89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
,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被繼承人陳錫煒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
一),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23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被繼
承人陳錫煒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死亡,其繼承人均已拋
棄繼承,依法選任陳昭明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如附件,得
以因管理遺產,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
務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
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
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督促程序費用
由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實
感德便,謹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