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
債 權 人 方共禮
代 理 人 何志恆律師
上列債權人方共禮因與債務人謝泳泰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方共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
債 權 人 方共禮
代 理 人 何志恆律師
上列債權人方共禮因與債務人謝泳泰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方共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