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
債 權 人 羅偉席
代 理 人 張羽涵
上列債權人羅偉席因與債務人林莉綉即林詰恩間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羅偉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敘明本件本票2紙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(請分別載明
各本票之提示年月日);如未提示,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
得分別自民國111年9月22日及112年8月5日起算之事實與法
律上依據,並請提出相關文件;如無法釋明,請具狀更正利
息計算期間為: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