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
債 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
上列債權人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季香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按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
賠償總額(民法第250條第2項)。本件請求新臺幣10,000元屬
違約金性質,請提出該部分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?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本件關於利息部分請求之記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
債 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
上列債權人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季香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按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
賠償總額(民法第250條第2項)。本件請求新臺幣10,000元屬
違約金性質,請提出該部分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?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本件關於利息部分請求之記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