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
債 權 人 葉人瑋即采文一品書屋
上列債權人葉人瑋即采文一品書屋因與債務人王素貞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葉人瑋即采文一品書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提出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、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金
額(租金、逾期金、租期等)計算方式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(
請提出如契約、租約等相關資料)。
二、請提出臺端確已將租賃書籍交付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
(含交付日期、債務人簽收或受領等相關資料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
債 權 人 葉人瑋即采文一品書屋
上列債權人葉人瑋即采文一品書屋因與債務人王素貞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葉人瑋即采文一品書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提出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、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金
額(租金、逾期金、租期等)計算方式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(
請提出如契約、租約等相關資料)。
二、請提出臺端確已將租賃書籍交付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
(含交付日期、債務人簽收或受領等相關資料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