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
債 權 人 江淑芳
債 務 人 黃世呈即定呈企業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以下同)2,050,000元,及其
中①250,000元②250,000元③500,000元④500,000元⑤250,000⑥3
00,000元自民國(以下同)①114年4月21日②114年4月28日③114
年5月2日④114年5月5日⑤114年5月21日⑥114年6月1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
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
債 權 人 江淑芳
債 務 人 黃世呈即定呈企業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以下同)2,050,000元,及其
中①250,000元②250,000元③500,000元④500,000元⑤250,000⑥3
00,000元自民國(以下同)①114年4月21日②114年4月28日③114
年5月2日④114年5月5日⑤114年5月21日⑥114年6月1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
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